愛爾蘭引資政策的調整

作者 / 華商移民來源:華商移民

愛爾蘭引資政策的調整


2006年初,愛爾蘭政府出台了《2006财政法案》(Finance Act 2006), 此法案壹經出台立刻引起了愛爾蘭各界,特别是工商界的密切關注。

愛爾蘭經濟中,外國資本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曆次重大的經濟政策調整,無壹不涉及外商投資的内容。《2006财政法案》也不例外,對目前的主要引資政策有多項的增補或修改,本文重點介紹了該法案對外資政策所進行的闡述和調整,同時通過比較的方法介紹了有關政策的演變過程。


壹、公司稅制度

愛爾蘭壹直以其歐盟15國内最低的公司稅率作為其引資政策的主要吸引點,而事實上也确有不少外資公司是奔着這壹最低公司稅制度到愛爾蘭投資的,且獲利頗豐。公司稅務激勵制度已經成為愛爾蘭政府吸引外資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幾十年來,愛爾蘭政府高度重視并堅定不移地實施這項制度,旨在通過财政政策手段鼓勵外商投資愛爾蘭,不斷優化愛爾蘭的投資環境和投資政策,從而使愛爾蘭成為外國公司進入歐洲市場的理想窗口。


(壹) 愛爾蘭公司稅制度的演變

在愛爾蘭加入歐盟的初期,愛爾蘭政府僅對部分貿易活動實施10%的低公司稅率。之後雖然在确定貿易活動的範圍上政策逐步寬松,但仍非所有經營者都享有此待遇。後來這壹稅收制度的合法性受到質疑,為此歐盟委員會與愛爾蘭政府經過磋商,于1998年7月達成協議,廢除了該制度,改為對所有貿易利潤按統壹的12.5%稅率征稅。這給已經或者将在愛爾蘭經營的企業,提供了較低且便于理解的稅率政策。

目前,愛爾蘭的公司稅收體系基本上把收入來源分成兩種:壹種是由貿易活動帶來的收入(類似于“積極收入”),稅率為12.5%;另壹種是非貿易活動帶來的收入(類似于“消極收入”),稅率為25%。對大部分在愛爾蘭投資的外資公司而言,隻要有正常的貿易活動,就可以普遍适用12.5%的公司稅率。


(二) 新法案涉及公司稅的内容

《2006年财政法案》明确表示, 愛爾蘭政府将繼續堅持低公司稅和低個人所得稅政策,以此促進愛爾蘭經濟發展和保持其國際競争力。該法案進壹步鞏固了低公司稅體制,對已經在愛爾蘭投資的外國企業起到了穩定人心的效果,同時也進壹步堅定了那些準備到愛爾蘭投資的外國企業的信心。

在大多數情況下,前來愛爾蘭投資的外國公司總會提出壹個問題:在愛爾蘭本土進行的經濟活動,是否都适用于12.5%低公司稅率?新法案明确指出,現在基本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可以享受12.5%的低稅率。總體看來,《2006年财政法案》彰顯了鞏固和加強現有公司稅制度的決心。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歐盟内部,對愛爾蘭低公司稅制度的争議依然存在,并且有愈演愈激烈的趨勢,加之新入盟的東歐國家(如波蘭等國)也在積極争取更低的公司稅率,愛爾蘭政府繼續保持優惠公司稅率的前景不容樂觀。


二、國家饋贈補貼及其它财政激勵

為了積極吸引外國公司選擇愛爾蘭作為他們的歐洲基地,愛爾蘭制定了壹系列國家饋贈補貼的輔助性投資政策,幫助這些公司抵消部分最初的啟動成本,成功在愛爾蘭落護生根。


(壹) 關于補貼對象和補貼發放機構

1、補貼對象的确定

愛爾蘭政府确定國家饋贈補貼對象,主要依據兩個因素:其壹是投資所在地,重點鼓勵在愛爾蘭主要城市之外,尤其是偏遠地區進行投資;其二是投資創造的就業規模和質量。


2、負責審核和補貼發放的機構

面向外商的主要饋贈補貼發放機構為投資發展署(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Agency, IDA)。投資發展署是國家資助的首要代理機構,負責促進愛爾蘭外商投資發展。另壹個機構為愛爾蘭科學基金會(Science Foundation Ireland, SFI),該機構提供的饋贈補貼額,由著名科學家審查投資項目的質量後決定。

(二)新法案對饋贈補貼政策的增補和修改

《2006财政法案》表明,随着來愛投資的外資公司類型和規模的逐漸轉變,國家饋贈補貼的發放範圍會越來越窄。原因之壹是過去20年來愛爾蘭國内已經形成了良好的引資環境,其引資對象也逐漸集中到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行業(如軟件開發、制藥等)。

另壹個原因是,歐委會最近對地區補助規定作了相應調整,規定大部分資金補助必須基于歐洲市場的需要,同時,補助的門類和服務不能為歐盟免稅條款所适用的行業和領域,其有關資助必須獲得歐盟的專項批準。其申請程序是,歐委會在接到資助申請告知(告知中應包括所需的所有文件)後,先進行2個月的初步審查(預備審查),以确定資助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市場需要,之後歐委會将進行可能長達16個月的具體調查,在此期間将廣泛征求各成員國和第三方意見。在調查過程中,歐委會有權責令其成員國收回違法的資助,其收回的資金包括資助本金和自發放日至收回日期間的利息。

可以預見,在新的規定下,從2007年起,在愛爾蘭壹些地區投資得到補助的可能性将越來越小,審批過程也将更為嚴格和複雜。

新法案對壹些補貼發放機構也進行了重新定位,如香農開發署(Shannon Development),原來專門負責在香農開發區派發補助資金,但現改由投資發展署(IDA)統壹發放全愛爾蘭包括香農地區的資金補助。


三、 研發費用稅務優惠制度

(壹)研發費用可得的稅務優惠

按照《2004年财政法令》的規定,愛爾蘭政府對促進技術改良的調查研發開支,提供20%的稅收抵免。隻要是在歐盟經濟區内進行的符合條件的調查研發開支,都可以得到此項稅收抵免。持股少于51%的公司,可以由付稅者安排,讓同壹交易組合中的成員把所有費用結合在壹起,然後按其股份比例獲取相應的稅收抵免。公司也可以利用調查研發的稅收抵免來抵消應繳付稅務;假如公司的研發稅務抵免額超過其應繳付稅債額,則多出來的部分可無限期結轉到下壹年或以後。


(二)新法案對研發費用稅務優惠政策的修訂

新法案規定,不全以研發為最終目的的壹些諸如公司改制和更換設備及廠房所産生的支出,應當由指定的檢查機構确定哪壹部分可以以研發支出的名義報稅。另外,愛爾蘭稅務局會内部邀請有關專家幫助确定某項目是否為規定的研發活動。


四、其他優惠

根據《2006财政法案》和愛爾蘭稅法的規定,投資愛爾蘭還可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1.免于支付歐盟内利息代扣所得稅;

2.免于支付歐盟内股息代扣所得稅;

3.若把資本利潤轉移到歐盟其它國家,将不必重複繳納利潤稅;

4. 外籍行政人員所得報酬可以享受低所得稅。

此外,來愛爾蘭的投資者還可享有其他的優惠條件,如:

1. 廣泛且不斷擴充的雙邊稅務條約網絡;

2. 外資公司的内部規則不受幹涉;

3. 低資本公司運作不受到約束和歧視;

4.中小型企業受到特别的政策保護和支持。 


上壹篇:

下壹篇: